❶ PS人家的模特图片做其它用途算侵权吗
侵权是肯定的。侵犯了着作权和模特的肖像权,所以他们都可以告你。
要告你他们不必先公证,关键的问题是举证。首先要证明照片是他们拍的,这个不难。关键是要对方要证明你侵权,他们要把你网页用了他们的东西的事实用一些技术手段固定下来,而且还可以在法庭上再现。技术问题我不懂。
这种事情如果告上法庭,你肯定是败诉的说,所以如果他们会把把证据准备好,你尽量要和对方私了。如果真的上了法庭,估计也没有多少赔偿款。如果对方答应,还是不要打官司的好,浪费精力钱财。而且被别人知道会降低你们店的信誉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已于2003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7日起施行。
二○○四年一月二日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二、第三条修改为:“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着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社、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着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专门用于故意避开或者破坏他人着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而上载、传播、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依照着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四、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着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着作权人可以依照着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
五、删除第九条。
六、删除第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