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患者能否自己保管病历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对于门诊病历的保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患者在医疗机构建立了门(急)诊病历档案,那么这些病历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反之,如果未在医疗机构建立此类档案,那么门诊病历将由患者自己保管。至于住院病历,则始终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国家对于病历管理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这意味着,在没有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情况下,患者确实可以自己保管自己的门诊病历。然而,在其他情况下,患者是没有权利自己保管病历的。
假设你的情况是,你就诊的医院已经建立了规范的门(急)诊病历档案管理,那么按照规定,你的门诊病历应当由医院保管。如果你坚持要求自己保管,那么医院有权拒绝你的要求。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患者依然拥有查询、复印或复制其本人病历资料的权利。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表、医嘱单、检验报告等。《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都对这一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因此,如果患者需要查询或复制自己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这不仅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也体现了对患者权益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