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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变更地方盖什么章

发布时间: 2022-07-21 05:14:16

Ⅰ 变更后的工程图是盖哪儿的章

正规的工程变更的形式一般分为两种:
1、设计变更。是由设计单位由于笔误、计算错误、考虑不周等等原因造成的对原设计的变更,由设计单位以《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编制并发放,可以是纯文字形式的,也可以附图,均由设计单位盖章即可。
2、技术变更。是因现场施工条件、施工工艺达不到要求,不能按原设计施工,需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一般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变更核定(洽商)单》,经监理、建设方书面同意,进设计单位审核后生效,可以是纯文字形式的,也可以附图,在表格上施工、监理、建设、设计单位均须盖章,图纸至少需要设计单位盖章。
如果你这个工程图要进竣工档案,就只能以这两种形式来办,如果你说的变更后的工程图是竣工图,只需要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即可(具体哪些人签字根据当地档案馆认可的竣工图图签),不需要盖章。

Ⅱ 设计图变更了两次,竣工图上要盖两个变更章吗

一般来说,要竣工时提交的图纸都要盖
的,包括
出的图纸。正规流程其实是开工前出一
纸,如果施工中间没有变更,原始图只要盖上
就可以作为
使用;如果施工中间有变更,工程竣工后应该再出一套
的,但是一般现在管的不是很严的话,就可以原始图+变更出的图都盖上
就可以作为
提交

Ⅲ 工程洽商、变更中各个单位盖什么章技术章技术资料章项目章谁先盖

最好是公章,有授权的项目部章也可以。当然是有法律效力要不盖了干啥用?以后签证什么的好歹有个依据,一般是施工单位先盖,然后监理,设计,建设单位

Ⅳ 图纸设计变更盖章应盖什么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规定: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综上所述,图纸设计变更文件盖章应由设计人(法人)单位盖章才属有效。但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变更),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由设计人进行修改。

Ⅳ 不是图审单位提出的变更,变更单上面要不要加盖图审章啊

图审单位的说法是正确的,出技术变更的单位要加盖变更章,质检站要求不合理,可以再咨询!同意就加分吧

Ⅵ 设计变更单盖什么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

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6)图片变更地方盖什么章扩展阅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