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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泥土能做樁持力層圖片

發布時間: 2024-11-09 20:19:19

① 地基基礎施工圖設計及審查要點

下面是中達咨詢給大家帶來關於地基基礎施工圖設計及審查要點,以供參考。
地基基礎施工圖設計及審查要點
一、基礎埋置深度
1.天然地基:充分利用褐黃色粘性土層作為持力層(上:第5.2.1-2條),一般埋置在2層土上:
2.箱基:一般取建築物高度的1/8~1/12(上:第5.2.2條);
3.高層建築簡體結構承台板板底的埋深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20(上筒:第7.1.4條);
4.高層建築筏形和箱形基礎。天然地基上的埋置深度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5,樁筏和樁箱基礎埋置深度不宜小於建築物高度的1/18~1/20(國:第5.1.3條);5.不同埋深基礎:兩基礎埋深高差一般取兩基礎間凈距的1/2(上:第5.2.3-2條);
6.基槽開挖後,應進行驗槽(國:第10.1.1條)。
二、基礎類型選擇
1.獨立基礎:
(1)矩形基礎長度與寬度比宜小於等於3(上:第5.4.1條);
(2)階梯形基礎台階高度宜為300~500,錐形基礎邊緣高度不宜小於200,坡度不宜大於1:2(上:第5.4.2條);
(3)杯口插入深度按(上:表5.4.6)選用,同時還應滿足受力主筋錨固長度及考慮柱吊裝時的穩定性,插入深度大於等於柱長的0.05倍(上:第5.4.6條)。
2.條形基礎(鋼筋混凝土)
(1)牆下條形基礎底板厚度不宜小於250mm,邊緣高度不宜小於150mm(上:第5.5.2條);
(2)(2)牆下條形基礎:如沿縱向遇不均勻土質,宜在牆下設置肋梁,肋中受力鋼筋直徑不宜小於10mm(上:第5.5.3條);
(3)柱下條形基礎梁:
(a)基礎梁高度不宜小於柱距的1/4~1/8(上:第5.5.5條);
(b)梁底的縱向受拉主筋應有2~4根通長配置,且其面積不應少於縱向鋼筋總面積的1/3.(上:第5.5.6-1條);
(c)梁頂面和底面的縱向受力鋼筋的最小配筋率為0.15%(上:第5.5.6-2條);
(d)基礎梁高度(不包括板的厚度)大於600mm時,在梁的兩側沿高度每300~400各配φ10的構造筋(上:第5.5.6-3條)。
3.筏板基礎
(1)設置基礎梁的筏板厚度宜取200~400,當有防水要求時,最小厚度為250,且板厚與計算區段的跨度比不宜小於1/20(上:第5.6.2條);
(2)筏板基礎懸臂板伸出長度不宜大於2m(上:第5.6.4條);
(3)筏板縱橫向支座鋼筋應有總量1/4連通,跨中鋼筋按實際配筋率全部通過(上:第5.6.7條)。
4.箱形基礎
(1)平均每平方米箱形基礎面積上牆體長度不小於40cm,或牆體水平截面積不小於箱形基礎面積的1/10,其中縱牆配置不小於總配置量的3/5(上:第5.7.1條);
(2)上部建築體形應盡量規則,平面宜對稱布置,荷重分布均勻,結構重心與形心宜重合(上:第5.7.2條);
(3)箱基高度宜大於箱形基礎長度1/18,並不宜小於3m(上:第5.7.3-2條);
(4)底板及外牆厚度不應小於250,內牆厚度不宜小於200,頂板厚度不宜小於150(上:第5.7.3-3條);
(5)考慮整體彎曲影響,跨中鋼筋配置除滿足計算要求外,縱橫方向支座鋼筋應有總量1/4連通,跨中鋼筋全部通過(上:第5.7.4條);
(6)箱形基礎內力分析,應盡量考慮整體彎曲加局部彎曲作用(上:第5.7.5條);
(7)箱形基礎在施工、使用階段均應驗算抗浮穩定性,浮力分項系數1.2(上:第5.7.9條);
(8)迎水面鋼筋保護層不應小於50,砼裂縫寬度≤o.2(地:第4.1.6條)。
5.樁基礎
(1)樁型
(a)預制樁300×300~500×500(國:圖集97Q361)
(b)鑽孔灌注樁φ550~φ800
(c)預應力管樁φ300~φ800(上:圖集DBJT08-92-2000)
(2)樁基持力層選擇
(a)樁基宜選擇壓縮性較低粘性土、粉性土、中密或密實的砂土作為持力層(上:第6.1.3條);
(b)樁端全斷面進入粘性土層或中密砂土深度不宜小於0.5m,同時也不宜小於樁的一倍邊長或直徑。持力層下有軟弱下卧層時,其樁端下持力層應有足夠的厚度(上:第6.1.4條);
(3)樁基承載力值確定
(a)宜採用靜載試驗Rd=Rk/T.(上:第6.2.3條);
(b)當沒有進行樁的靜載試驗,按地基土對樁的支承能力確定:Rd=RSK/ΥsRPK/ΥP==UP∑fsili/ΥsfpAp/ΥP(上:第6.2.4條);
(c)沒有靜載試驗,但有靜力觸探資料時,按地基土對樁的支承能力確定:Rd=RSK/ΥsRPK/ΥS=Up∑fsili/ΥsαbpsbAP)/ΥP(上:第6.2.5條);
(d)按樁身結構強度確定(上:第6.2.6條)
預制樁Rd≤(0.6~0.75)fcAP
預應力樁Rd≤(0.6~0.75)fcAp-0.34Apσpc
灌注樁Rd≤0.60fcAp
鋼管樁Rd≤0.55fA
(e)抗拔樁承載力確定:Rd『=Up∑fsiλili/ΥSGP(上:第6.2.7條)。
(4)灌注樁構造(上:第6.1.9條)
(a)設計樁徑等於鑽頭直徑;
(b)混凝土強度等級不應低於C20,水下施工不宜高於C30;
(c)鋼筋籠應穿過淤泥質土層、液化土層,不小於2/3樁長(國:第8.5.2條);
(d)箍筋間距200~300,主筋保護層不應小於50;
(e)配筋率:承受軸向力樁0.42%,承受水平力樁0.65%。
(5)布樁原則(上:第6.1.1l條)
(a)群樁的形心與荷載重心重合;
(b)樁中心距不小於3倍樁徑或邊長;
(c)獨立承台下不宜少於三根樁;
(d)當獨立承台採用一樁或二樁,條形基礎採用軸線樁時,承台之間須設置連梁;
(e)牆下軸線樁時,牆轉角及交叉部位應設樁;底層門洞下不宜設樁。
(6)樁基礎檢測
(a)靜荷載試驗,試樁數量不宜小於總樁數1%,不應少於3根(上:第14.2.3-5條);
(b)高應變試驗,不宜少於總數的5%,並不少於5根(上:第14.5.2-3條):
(c)低應變試驗,打入樁不應少於總樁數的20~30%,並不少於10根,灌注樁必須大於50%(上:第14.5.2-3條)。
6.雙牆基礎:當沉降縫或伸縮縫處,應考慮雙牆荷載情況下的基礎設計;
7.淺埋基礎設計一般情況下,基底以上的豎向荷載(長期)的合作用點與基底面積形心重合(上:第5.1.3條);
8.基礎底板受力鋼筋保護層:有墊層時40,無墊層時70(國:第8.2.2條)。
三、地基承載力計算
1.當軸心荷載確定基礎底面積時,按公式Pd=(FdGd)/A≤fd(上:第4.2.1——1條);
2.當偏心荷載作用時,基底邊緣最大與最小設計值之比Pdmax/Pdmin≤3,同時應滿足Pdmax≤1.2fd(上:第4.2.1-2條);
3.當採用靜荷載試驗確定地基承載力時,按公式fd=fk/ΥR(上第4.2.2條);
4.當採用土的抗剪強度指標計算地基承載力時,按公式fd=Υdfdg(上:第4.2.3條);
5.獨立基礎,應驗算柱與基礎交接處以及基礎變階處的沖切承載力(國:第8.2.7-2條);
6.梁板式筏基礎底板厚度尚應滿足受沖切承載力、受剪切承載力的要求(國:第8.4.5條);
7.平板式筏板,應驗算沖切承載力以及內筒邊緣或掛邊緣處板的受剪承載力,當筏板變厚度時應驗算變厚度處板的受剪承載力(國:第8.4.9條)。
四、地基處理方法
1.沉降控制復合樁基
(1)樁採用200×200,250×250,長細比80左右預制樁(上:第11.6.1-1條),樁長一般為16~20m;
(2)樁距不宜小於5~6倍樁身斷面邊長(上:第11.6.1-1條);
(3)樁端應穿過高壓縮性淤質土層,且進入壓縮性相對較低,但不十分堅硬的土層作為持力層(上:第11.6.1-1條);
(4)復合樁基單樁極限承載力標准值應通過單樁靜荷載試驗確定,試驗時沉樁後間隙時間不宜小於30天,當沒有進行樁的靜載試驗時,可據下式確定:RK=UP∑fsilifPAP,同時滿足Rk≤(0.6~0.75)fcAc(上:第11.6.2條);
(5)復合樁基整體承載力應滿足:FdGd≤ζkRkACfsd.當上式不能滿足時,宜調整承檯面積(上:第11.6.6條);
(6)復合樁基主要應用於八層以下的多層建築(上:第11.6.1條);
(7)復合樁基的承檯面積所承受的豎向總荷載不超過1.5~1.7倍地基承載力(上:第11.6.3-1條);
(8)雜填土、暗浜土和液化土不可作為復合樁基,遇以上土層時應作處理。
2.換填法
(1)按材料分類(上:第11.2.2條)
(a)砂(砂石)墊層
(b)(高爐)干渣墊層
(c)粉煤灰墊層
(2)墊層底面尺寸由基礎邊緣向下作45°的直線擴大確定(上:第11.2.3條);
(3)墊層厚度應根據墊層下土層的承載力確定。一般不大於3m和不小於1m(上:第11.2.4條);
(4)墊層承載力設計值fspd宜通過現場試驗確定,(上:第11.2.5條);
(5)質量檢驗標准:分層施工的質量標準是密實度。工程質量可通過荷載試驗、標准貫入試驗或靜力觸探試驗(上:第11.2.6條)。
3.水泥土攪拌法(上:第11.5.4條)
(1)適用范圍為處理淤泥質土,地基承載力設計值不大於120Kpa的粘性土和粉性土等地基;
(2)設計前必須進行室內水泥土抗壓強度試驗,對承受豎向荷載的水泥土樁應提供90天齡期的標准強度;
(3)水泥摻入量一般為被加固泥土重的12%~15%或每立方米被加固軟土摻入水泥220~270Kg;
(4)水泥漿水灰比可選用0.45~0.55;
(5)水泥土復合地基承載力設計值宜通過復合地基荷載試驗確定,當無荷載試驗時,可按公式11.5.4-1估算。
五、對軟弱下卧層應驗算其強度和變形控制
1.當持力層下存在軟弱下卧層,持力層厚度h.與基礎寬度b之比為0.25≤h1/b≤0.7時考慮軟弱下卧層對地基承載力影響;當h1/b>0.7時,按持力層指標計算地基承載力;當h1/b<0.25時,按下卧層指標計算地基承載力(上:第4.2.5條);
2.建築物地基變形值,根據建築物結構和基礎類型按(上:表4.3.6)控制(上:第4.3.6條);
3.上海市建設委員會[滬建建(99)第0037號]文件規定:多層建築物長度應控制在55m以內,當體形復雜、縱向剛度較差時,基礎最終沉降量必須控制在150以內,偏心距應控制在15‰以內;
4.三層和三層以下一般民用建築可不驗算地基變形(上:第4.1.2-1條);
5.沉降觀測點設在建築物的四角、中點及沿周邊每隔6~12m,以及建築物寬度大於15m的內部承重牆(柱)上(上:第14.10.3條);
六、抗震設計要點
1.當建築物基地范圍(一般考慮地面以下15m深度)內存在飽和砂土或飽和砂質粉土時,應判定該土層液化的可能性,並確定液化危險性等級(上:第7.2.1條);
2.地基液化判別(上:第7.2.1條):
(1)標准貫入試驗結果判別,當標准貫入擊數NCr<6時,判別為液化(上:第7.2.1-1條);
(2)靜力觸探試驗判別:當實測比貫入阻力Ps或雙橋探頭實測錐尖阻力Qc3.緊靠承台底面、厚度<3m的非液化土層,其摩阻力應乘以與其下卧液化土層相同的折成系數(上:第7.3.6-1條);
4.根據建築物抗震設防類別和地基液化等級,地基抗液化處理選擇(上:第7.4.3條):
(1)全部消除地基液化沉降的措施,如樁基等;
(2)部分消除地基液化沉降的措施,如加固或挖除部分液化土層等;
(3)基礎和上部結構處理,減小不均勻沉降或較好適應不均勻沉降的措施。
5.採用樁基來消除地基液化土沉降時,樁端進入液化土層以下的穩定土層不小於1.5m或2倍樁徑(上:第7.4.4-1條);
6.採用基礎深埋來消除地基液化土沉降時,基礎底面進入液化土層以下的穩定土層不小於0.5m(上:第7.4.4-2條)。
七、減少和適應地基變形的措施
1.多層建築的基礎設計原則(上:第12.2.3條):
(1)同一結構單元宜採用同一類型基礎;
(2)同一結構單元的基礎宜設置在同一標高和性質一致的土層上;
(3)加強條形基礎剛度,或採用剛度大的基礎形式,或設置地下室、半地下室減少基底附加壓力;
(4)宜使基礎底面形心與荷載合力點重合。
2.建築物各單元的荷載不宜相差過大,平面簡單整齊(上:第12.3.1條);
3.考慮相鄰建築物地基變形產生的相互影響,否則相鄰建築應保持一定距離,最小距離可視預估沉降量和被影響建築物的長高比確定(上:第12.3.2條);
4.在建築物可能出現較大不均勻沉降的部位,設置沉降縫(上:第12.3.3條):
(1)建築平面的顯著轉折部位;
(2)建築高度或荷載差異及沉降差較大處;
(3)長高比過大砌體承重結構和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的適當部位;
(4)地基土壓縮性有顯著差異處;
(5)兩結構單元或分期建造房屋的交界處;
(6)建築結構(或基礎)類型不同處;
(7)沉降縫應有足夠的寬度(上:表12.3.3)。
5.由主樓和裙房組成的高層建築,當採取下列措施後,主樓與裙房可連成整體而不設沉降縫(上:第12.3.4條):
(1)裙房基礎從主樓基礎上挑出;
(2)減少主樓的沉降量來控制沉降差;
(3)採用後澆帶等合理的施工程序和措施,減少後期沉降差。
6.對於砌體承重的多層建築,縱向牆盡可能少轉折,且內橫牆間距不宜過大,層層設置封閉式圈樑以加強整體剛度和強度(上:第12.3.7條):
7.地面堆載(上:第12.3.8條和第12.3.9條)
(1)預估沉降量;
(2)考慮對上部結構的影響;
(3)不應直接壓在基礎上方;
(4)宜採用靜定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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