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非管制刀具的標準是什麼
法律主觀:
管制刀具的認定標準是:我國的管制刀具應為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
法律客觀:
《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 《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第三條 匕首,除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警察作為武器、警械配備的以外,專業狩獵人員和地質、勘探等野外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的,須由縣以上主管單位出具證明,經縣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發給《匕首佩帶證》,方准持有佩帶。 佩帶匕首人員如果不再從事原來的職業,應將匕首交還配發單位,《匕首佩帶證》交回原發證公安機關。 《公安部對部分刀具實行管制的暫行規定》第四條 機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員在工作場所使用,不得隨意帶出工作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