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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服女子圖片唯美小姐姐 2025-02-04 18:08:52

網站圖片被指侵權一般賠償多少錢

發布時間: 2024-09-10 12:34:30

① 圖片侵權一般賠多少

法律分析:百元至千元不等,要根據被侵權圖片的數量、權利人實際損失、圖片侵權人的非法盈利數額等綜合判斷。因為圖片侵權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要依法予以賠償權利人的損失,具體賠償數額的大小沒有確切的標准,要根據被侵權圖片數量的多少、權利人的損失等綜合判斷,實際賠償數額要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官最終的判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② 圖片侵權一般賠多少錢

圖片侵權一般賠幾百元到幾千元。我國法律當中對於具體的賠償的金額並沒有做出明確性的規定,但是規定的賠償的依據也就是按照受害者的實際損失來進行賠償。無法確定的情況之下,按照侵權人的不法利益賠償。
一、圖片侵權一般賠多少錢?
圖片侵權一般賠幾百元到幾千元。發生圖片侵權,賠償標准應按照以下因素順序確定。
1、圖片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圖片侵權人的實際侵權數量;
圖片侵權應先考慮實際損失,即圖片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圖片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給權利人帶來的實際損失。
2、圖片侵權人的非法盈利;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無法估算的,賠償標准還可以按照圖片侵權人的非法盈利多少來估算需要賠償的數額。
3、上述都無法確定時,由法院根據具體詳情來判決。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的非法盈利都無法估算時,法院將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分析具體的情形,最後根據實際的情形來確定賠償的多少。
二、法律依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法院依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在人民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
像我們國家凡是違反民事法律規定和刑事法律規定的行為,都必須要受到一定的懲罰,而在實際生活當中最常見的一種就是侵權行為,不論是人身權益還是著作權等其他的權利都需要出發確定賠償的數額就是根據實際損失來確定。

③ 圖片侵權一般賠償多少

圖片侵權一般賠償幾千元到幾萬元不等,具體賠償多少錢還是應當根據圖片的權利人,因為這種侵權行為所實際遭受到的損害來進行金額的確定的,或者是通過對侵權人獲得的利益來進行確定。
發生圖片侵權,賠償標准應按照以下因素順序確定:
1、圖片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圖片侵權人的實際侵權數量;圖片侵權應先考慮實際損失,即圖片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圖片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給權利人帶來的實際損失;
2、圖片侵權人的非法盈利;
3、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無法估算的,賠償標准還可以按照圖片侵權人的非法盈利多少來估算需要賠償的數額;
4、上述都無法確定時,由法院根據具體詳情來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