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誰能提供一些有關社會保障方面的素材啊
(一)什麼是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是依據一定的法律和規定,為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權利而提供的救助和補貼。從廣義上來說,社會保障體系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社會互助、個人儲蓄積累保障等。以養老保險、待業保險和醫療保險等為主體的社會保險制度,是構成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社會救濟是指國家對城鄉困難戶的生活救濟。城市的困難戶,是指無經濟來源的鰥寡孤獨和勞動能力差、收入不足以維持基本生活的居民。農村的貧困戶,是指因缺少勞動力、資金、技術或因長期生病、天災人禍等,不能維持家庭基本生活的農戶,以及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無依無靠、無經濟來源的老人、殘疾人、孤兒等。此外,還包括對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災民的救濟。社會福利,是指國家為安置聾啞盲殘人員和孤寡老人而興辦的各種社會事業、企業,各種社會福利基金,以及各種文化、教育、體育設施。職工福利通常也屬於社會福利范圍。優撫安置是國家和社會按照規定,對法定的優撫對象,如現役軍人及其家屬、退休和退伍軍人及烈屬等,為保證其一定生活水平而提供的資助和服務,是一種帶有褒揚、優待和撫恤性質的特殊制度。
(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現狀
(1)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面臨三大挑戰。從長期看,要解決人口老齡化造成的一系列社會經濟問題;從中期看,要減輕計劃經濟轉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帶來的巨大社會震動;在近期,要考慮如何根據宏觀經濟形勢波動適時調整各有關項目的收支水平,以保障經濟的穩定增長。
(2)保障范圍覆蓋不全。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發生變化,社會保險資金開始轉向社會統籌,在體制上圍繞「一個中心,兩個確保,三條保障線」具體運行,但當前的三條保障線還不能全部覆蓋城鎮貧困范圍。我國現有城鎮貧困人口3100萬以上,1999年享受社會保障的總人數不足300萬,2000年不足400萬。在最低生活保障覆蓋范圍之外,傳統的民政救濟對象是「無勞動能力」的人,是為數較少的邊緣群體。而在體制轉軌中,「有勞動能力」卻失去工作機會的人,也已經陷入貧困的境地,他們的基本生活也應得到保障。事實上,這部分人中的絕大多數既拿不到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又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他們約占城市「下崗」、「失業」、「待崗」總人數的70%以上。
(3)農村社會保障亟待發展。有的人提出,同二元經濟結構相適應,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也呈明顯的二兀化特徵:在城市,建立了面向企業勞動者的社會保險制度;在農村,則實行家庭保障與集體救助相結合而以前者為主的保障制度,作為現代社會保障體系核心內容的社會保險,未在農村建立。有的人提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已經與國際勞動組織的有關條約存在巨大差距。有的人提出,農村社會保障發展滯後的根本原因是政府財政支出方面的失誤。中央財政用於社會保障的支出佔中央財政總支出的比例,加拿大為39%,日本為37%,澳大利亞為35%,我國只有10%左右,而即使這10%的投入也是絕大部分給了城鎮職工。
(4)下崗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水平低下。我國城鎮失業保險覆蓋率極其低下,僅覆蓋正式職工,並不包括農村就業人員和城鎮非職工人員。目前,國家用於失業保險金的經費佔GDP的比重還很低。國家用於下崗失業保險的經費包括兩部分:一是發放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屬於臨時性財政支出,其中包括企業支付的一部分費用;二是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二者合計佔GDP的比重,1996年為0.16%,1999年提高到0.51%;二者合計占職工工資總額的比重,1996年為1.21%,1999年為4.20%。
(5)立法滯後。在我國,除1953年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可視為社會保障立法外,還沒有第二部社會保障法律。雖制定了規定和條例,但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首先,規定和條例不具備法律的權威性,執行起來有相當大的迴旋餘地。其次,有的規定或條例制定得較早,已不適應改革開放的需要。最後,有的規定和辦法具有明確的臨時性,即權宜之計。這些都不利於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康發展。
(三)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目標和任務
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既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方面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也是保持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大計。這就要求我們從實際情況出發,採取各項積極措施,按照「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目標,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l.堅持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完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進一步擴大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逐步將各種所有制企業職工都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重點做好個體私營企業、外資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參保工作。適當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逐步做實個人賬戶。改革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多渠道籌集養老保險資金的機制,並使之制度化、規范化,以保證養老保險資金有穩定可靠的來源,最大限度地彌補養老保險基金的缺口,為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奠定基礎。
2.進一步推進醫療保險制度改革
繼續抓好直轄市、省會市和中心城市等大城市的醫療保險改革,拓寬醫療保險試點地區范圍。完善醫療保險配套制度改革,強化醫療服務管理。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與醫療衛生體制改革、葯品流通體制改革同步推進。
3.繼續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落實工作
繼續全面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實貫徹屬地管理原則,將符合條件的城市困難居民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規范低保標准和保障對象范圍,加大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財政投入。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解決保障資金落實和保障對象核查工作問題,防止保障資金不到位、保障對象有遺漏等現象,切實保障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業保險制度這三條社會保障線的銜接。
4.完善社會救助制度
社會救助作為當代社會保障體系的基礎性保障措施,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享受社會救助是符合法定條件的社會成員的一項基本權利,提供社會救助則是社會和國家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對城鄉特殊困難的群眾,要給予更多的關愛,切實幫助特殊困難家庭解決就醫看病、子女上學等實際困難。完善農村「五保戶」生活保障制度,確保供養資金。切實做好農村受災地區稅收減免和受災群眾生產生活救濟等工作。關心和支持殘疾人事業。
5.加快建立農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農村社會保障是我國整個社會保障制度的薄弱環節。隨著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社會保障問題日益突出。促進城鄉的協調發展,迫切要求加快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當前重點是加快農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體系建設。
6.進一步加大社會保險費征繳力度
完善社會保險費征繳法律制度,運用法律手段加大對各類參保企業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力度,提高保費征繳率,做到應繳盡繳;對拒繳社會保險費的,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各級政府要加強這方面的工作和執法檢查力度。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力度,嚴密防止、嚴厲制裁違法挪用、侵佔社會基金的行為,確保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途徑
近年來,我國在改革傳統社會保障制度、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社會保障制度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社會保障制度也逐步向成熟邁進。但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也有許多問題和困難亟待解決,必須進一步完善。
(1)擴大社會保障覆蓋范圍,逐步建立覆蓋面廣、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一方面必須突破體制障礙,拓展社會保障覆蓋面,逐步建立全社會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為保障各類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力,迅速擴大社會保險基金規模,盡快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真正建立起一個「安全網」。另一方面,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考慮到人們的現實需要,社會保障在改革過程中要按照待遇水平劃分出不同層次:基本保險,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政府統一組織;補充保險,在國家政策規范下由企業(單位)具體組織實施,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和單位為職工建立補充保險;個人儲蓄性保險,由勞動者個人自願參加;商業保險應成為社會保險的補充,以滿足經濟條件較好的單位和人群的高層次保障需求。
(2)統一考慮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問題。就業和社會保障是現代社會的兩個基本問題,二者之間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相互制約。從勞動經濟學和福利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促進就業的積極勞動政策與向保障對象提供收入補償的社會保障政策,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擴大就業不僅可以緩解失業壓力,也可以增強社會保障的物質力量,不斷建設和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又可以在促進經濟增長的同時,實現更寬泛的社會目標與人的全面發展。
(3)進一步完善社會保障管理和監督體系。一方面,加強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實施,建立起各部門之間分工協作的行政管理體系。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社會監督和行政監督制度。推動社會保障社會化,建立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保障支付體系。建立多樣化的社會保障模式。多樣化的社會保障模式由多功能的社會救助體系和包括國家強制的最低水平的社會保險、由繳費決定或自願購賣的補充保險在內的多層次的社會保險體系構成。
(4)推進農村基本保障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家庭保障在農村社會保障中的主體地位。要採取政府積極引導和農民自願相結合的原則,在一定范圍內推行養老保險和養老儲蓄。要鼓勵有條件的農民積極參加各種商業保險。…(5)建立、健全政府對弱勢群體的保護與保障機制。由政府依據國家或地方權力機構頒布的法律法規,制定具體的制度、機制,由政府定期定額發放基本生存與發展費用。
(6)擴大籌資渠道,實現社會保障基金來源多元化。即實行以部分積累制為主體,現收現付制和完全積累制並存,個人賬戶制、捐贈、發行彩票和可降低管理成本的志願者服務等形式相結合的多種來源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