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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正當防衛圖片

發布時間: 2024-10-30 01:05:36

Ⅰ 正當防衛素材(圖片和文字)

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由此可見,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一種重要權利和手段,其目的是保障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權益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但是,法律賦予公民的這種權利和手段也必須正確行使,才能達到正當防衛的目的,如行使不當,反而會危害社會,轉化成犯罪。
一、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所謂不法侵害,是指對法律保護的公私合法權益進行侵害。不法侵害的性質,即包括犯罪行為的侵害,也包括一般違法行為的侵害,受害人都有對侵害者實行防衛的權利。但是,是否對一切不法侵害行為都應當實施正當防衛。筆者認為,正當防衛中所指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那些侵害性質嚴重、侵害程度激烈、危險性較大,具有積極進攻性的侵害行為。從犯罪性質的侵害行為來看,針對不法侵害行為實行防衛,通常是指具有緊迫感的、帶有暴力性、破壞性的、能夠給客體造成嚴重損害的那些犯罪。對於一般性的、危害不大的、程度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一般不應用正當防衛的方法來解決,而應用調解或其他方法來解決,以達到化解矛盾之目的。總之,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行為實施。

二、防衛必須是針對實際存在而又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行。這個內容包含兩層意思:第一,不法侵害必須是實際上存在的,而不是憑主觀想像或主觀推測的。如果把實際上不存在的不法侵害憑想像、推測誤認為不法侵害存在,錯誤地實行所謂正當防衛,造成無辜者的損害,這種防衛,在刑法理論上叫做假想防衛。對於因假想防衛而造成的損害責任,應按行為人對事實認識錯誤的處理原則來處理。即如果屬於行為人當時主觀上能夠預見的,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按過失犯罪論處;如果屬於行為人當時不可能預見到的,則按意外事件對待,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第二,不法侵害行為必須是正在進行的,而不是尚未開始或已經結束的。正當防衛必須適時進行,也就是說,必須在不法侵害行為已經開始實施,尚未結束之前進行。對不法侵害行為實施以前或者結束以後,都不能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如果在上述情況下進行所謂的防衛,在刑法理論上稱為防衛不適時,對於防衛不適時,構成犯罪的,依法應承擔刑事責任。

三、防衛必須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從防衛的目的看,防衛人實行防衛的目的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在主觀上具有正義性,這是正當防衛成立的首要條件,也是刑法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的重要根據。防衛如果是出於侵害他人的非正義目的,或出於保護其非法利益或懲罰犯罪的目的,其主觀目的與正當防衛的主觀目的相違背,不論正當防衛的界定

具有正義性,故這種防衛不屬於正當防衛。在司法實踐中,下列幾種情況不屬於正當防衛:1、對於防衛挑撥行為不能視為正當防衛。所謂防衛挑撥就是指以挑撥、尋釁等不正當手段故意激怒他人,引起他人向自己襲擊,然後借口防衛故意傷害他人的行為,對於防衛挑撥,應以有預謀的故意犯罪論處。2、對於互毆、聚眾斗毆、械鬥等行為不能視為正當防衛。因為互毆、聚眾斗毆、械鬥等行為,其主觀目的都是為了侵害對方,而不是為了保護公私財產及人身安全的合法權益,故雙方均無正當防衛可言。但是對於互毆的一方已主動退讓,放棄互毆,而另一方緊追不舍,繼續實施毆打行為,這時主動退讓的一方可以進行正當防衛。3、對於為了保護非法利益而實施的侵害行為,不能視為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的主觀目的是為了保護公私財產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主觀目的具有鮮明的正義性。為保護非法利益而實施的侵害行為,其主觀目的與正當防衛的主觀目的背道而馳,故不屬於正當防衛。因此,認定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從其主觀目的上看,必須以是否具有正義性來確認。

四、防衛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不允許對未參與侵害的其他人實行。實行正當防衛,其目的是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而不法侵害的行為只能來自侵害者。因此,防衛只能針對不法侵害者本人實行(共同犯罪除外),才能達到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如果在防衛過程中給第三人造成損害,而在實施行為過程中又不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則應根據有無過錯或過失來確定是否應負刑事責任。如果明知是第三人而故意加以侵害,構成犯罪的,則應以故意犯罪論處。如果是由於防衛人的精神高度緊張,錯誤地把第三人當成侵害人而對其實行所謂的防衛,則屬於假想防衛。對於假想防衛,應按假想防衛的原則來處理。

五、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防衛行為的目的是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因此,在防衛過程中所使用的手段和強度不能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如果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負刑事責任。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分界線。對於如何具體判斷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在法律上沒有具體的規定標准,但在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一種是基本相適應說。所謂基本相適應就是指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應當基本相適應。如果防衛行為與侵害行為不是基本相適應,而是明顯超過侵害行為造成重大損害,是防衛過當。另一種是必需說。所謂必需說是指防衛必須具有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所必需的手段和強度,這種必需手段和強度就是必要限度。筆者認為,防衛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因此,對於防衛行為是否過當,限度如何,不能以防衛人的主觀認識為標准,只能以客觀實際為標准。一般來說,正當防衛的限度應包括以下四方面內容:1、凡是能用較緩和的手段制止不法侵害時,就不允許用激烈、超強度的手段進行防衛。2、為了避免較輕的不法侵害,不允許造成嚴重的損害結果。3、對於沒有明顯立即危及人身安全或重大財產安全的不法侵害行為,不允許採用激烈的重傷、殺害手段進行防衛。4、採取措施制止不法侵害後,不允許對不法侵害人繼續加害等。

總之,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正當防衛的界定,對鼓勵廣大人民群眾同不法侵害行為作斗爭,及時排除、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有效地懲罰犯罪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最後給你提供一個很典型的正當防衛的案例:
凌晨女孩揮刀扎死闖入者 正當防衛?故意傷害?

三凶漢凌晨闖入

2003年9月9日23時30分,在海淀區北安河陽台山飯庄打工的吳金艷忙碌一天後和另外兩個女孩回宿舍休息。次日凌晨3時許,3名男子突然破門闖了進來。從睡夢中驚醒的3個女孩發現進來的人是在此飯庄打過工的孫某、李某和張某。原來,孫某等3人懷疑與吳金艷同住一屋的女孩小尹曾向經理告狀,孫某以前想跟姓尹的女孩交朋友被拒也懷恨在心,當晚就想把小尹帶出去「教訓」一頓。當他們3人敲門要小尹出來被拒絕後,就破門而入。

一進門,孫某就毆打並強拉小尹出去。在對面床上的吳金艷就下床勸阻。不料,孫某回頭又開始打她。吳金艷說:「我的睡衣也被撕開了。我當時為了保護自己,就順手拿起床頭櫃上的水果刀。我只想嚇唬他,他還是沖過來了,結果劃在他的左臂上。這時,邊上的李某揮著鐵鎖打過來。我一抬手,他自己就撞在了水果刀上。」看著刀子扎進人的身體,吳金艷嚇傻了。「我當時腦子一片空白,刀子攥在手中松不開。」吳金艷這才意識到自己殺了人。吳金艷後給經理打了電話,又向「110」報了警。凌晨4時30分,吳金艷被警方帶走。

2003年10月15日,吳金艷被以涉嫌故意傷害罪批准逮捕。檢察機關認為她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並起訴到法院。死者的家屬也提出18萬余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

2004年7月29日,海淀區法院一審認定吳金艷的行為是正當防衛,對吳金艷宣告無罪,當場釋放,不承擔民事賠償。一審判決後,檢察院提起抗訴,死者家屬也提出上訴。

是否正當防衛分歧大

吳金艷有沒有犯罪,關鍵就在當晚她的行為是不是「正當防衛」。一審期間,檢察機關認為死者李某拿鐵鎖欲打吳金艷是為了制止孫、吳二人的打鬥,孫的行為沒有達到嚴重危及吳金艷等人的人身安全的程度。吳金艷當時也有多種求助辦法,因而不應當是正當防衛。

提出無罪辯護的楊鳳蘭律師說,吳金艷的行為是無限防衛權類型的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不構成犯罪。吳金艷也提出,當孫某毆打小尹時,她認為孫某要強奸小尹,當孫某毆打侮辱她,並將她的上衣撕開致上身裸露時,她認為孫某要對自己實施強奸。最後,李某拿大鎖要砸她時,她才沖李某扎了一刀。

海淀區法院在判決中對吳金艷是否構成正當防衛進行了分析。法院認為,李某3人夜闖民宅毆打他人已嚴重侵犯了3名弱女子的人身權利。當李某舉著長11厘米、寬6.5厘米、重達一斤的鎖砸向吳金艷時,致使暴力程度愈演愈烈,甚至危及吳金艷的生命安全。而案發時正是凌晨3時,夜深人靜,案發現場離其他人住宿比較遠,吳金艷等人被圍困在空間狹小的宿舍里,實際上處於孤立無援的狀態。因此,吳金艷的行為完全屬於正當防衛,且沒有超過必要限度,故判決吳金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