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居住證簽注是什麼意思
居住證的簽注是指居住證持有人需要在居住期每滿一年到期之前一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的一種手續。
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1)居住證是什麼意思圖片擴展閱讀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2. 辦居住證,現在還用去相館拍照片用嗎 居住證的照片是多大的
居住證的照片規格為:照片規格:358像素(寬)×441像素(高),解析度350dpi。顏色模式:24位RGB真彩色。
1、居住證是中國一些發達城市借鑒發達國家「綠卡」制度進行的嘗試,為中國制定技術移民辦法,最終形成中國國家「綠卡」制度積累了經驗。持有居住證者,可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
2、2014年1月,北京市出台規定,居住證制度將替代現行的暫住證。同年12月4日國務院法制辦就《居住證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規定,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穩定就業、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申領居住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二條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
第四條居住證登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本人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的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的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將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
以上內容參考 公示公告:天津市公安局針對此項業務推出新舉措!9月1日起實施
3. 居住證是什麼樣子圖片
居住證的樣子圖片是上邊標有居住證的字樣。
居住證是中國一些發達城市借鑒發達國家「綠卡」制度進行的嘗試,為中國制定技術移民辦法,然後形成中國國家「綠卡」制度積累了經驗。持有居住證者,可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
4. 深圳居住證是怎樣的,圖片
如圖
5. 居住證相片是什麼顏色
居住證照片底色是白色的,不著制式服裝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鏡的居民應佩戴眼鏡。居住證是中國一些發達城市借鑒發達國家「綠卡」制度進行的嘗試,為中國制定技術移民辦法,最終形成中國國家「綠卡」制度積累了經驗。持有居住證者,可享受當地居民的待遇。
在全中國各地的相關改革中,非戶籍人口的權益正在日益受到重視,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的覆蓋范圍也在日漸擴大。這些變化的背後有招工難、地方保護等復雜的經濟和社會因素,也有著地方政府轄區管理的政治需求。
居住證制度既保護了流動人口在當前工作居住地的社會福利待遇,又保護了流動人口在原籍的應有權益,保障了來去自由,自由流動,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5)居住證是什麼意思圖片擴展閱讀:
主要意義
從「暫住證」到「居住證」,一字之差體現出城市管理的重大進步。由簡單的准入登記,到主動的服務流動人口。
將流動人口納入實有人口屬地管理後,將增加居住證社會服務與社會保障兩大功能,從而使流動人口在勞動就業、醫療保險、子女教育、租賃房屋、購車購房等方面享有必要的待遇,從中折射出的,是政府角色由重管理向重服務的轉變。
同時「居住證」一定意義上是對「暫住證」替代,深圳的「居住證」分為兩個內容:一為「臨時居住證」,二為「居住證」。他們分別對應的是一定的經濟政治層級的外來人口,所以「居住證」內含一定的當地的政策導引作用。
6. 居住證是什麼
居住證是一個城市的市公安局針對非本市戶籍但是在本市常住的居民發放的證件,持有居住證者,可以享受部分本市居民享受的福利和便利,類似於發達國家的「綠卡」。
7. 具有一年以上有效居住證是什麼意思
具有一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證:是指已經公安機關批准,核發了居住證,居住滿一年,而又續簽的居民。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注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居住證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