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變更後的工程圖是蓋哪兒的章
正規的工程變更的形式一般分為兩種:
1、設計變更。是由設計單位由於筆誤、計算錯誤、考慮不周等等原因造成的對原設計的變更,由設計單位以《設計變更通知單》的形式編制並發放,可以是純文字形式的,也可以附圖,均由設計單位蓋章即可。
2、技術變更。是因現場施工條件、施工工藝達不到要求,不能按原設計施工,需對原設計進行變更,一般由施工單位提出《技術變更核定(洽商)單》,經監理、建設方書面同意,進設計單位審核後生效,可以是純文字形式的,也可以附圖,在表格上施工、監理、建設、設計單位均須蓋章,圖紙至少需要設計單位蓋章。
如果你這個工程圖要進竣工檔案,就只能以這兩種形式來辦,如果你說的變更後的工程圖是竣工圖,只需要施工、監理、建設單位相關人員簽字即可(具體哪些人簽字根據當地檔案館認可的竣工圖圖簽),不需要蓋章。
Ⅱ 設計圖變更了兩次,竣工圖上要蓋兩個變更章嗎
一般來說,要竣工時提交的圖紙都要蓋
的,包括
出的圖紙。正規流程其實是開工前出一
紙,如果施工中間沒有變更,原始圖只要蓋上
就可以作為
使用;如果施工中間有變更,工程竣工後應該再出一套
的,但是一般現在管的不是很嚴的話,就可以原始圖+變更出的圖都蓋上
就可以作為
提交
Ⅲ 工程洽商、變更中各個單位蓋什麼章技術章技術資料章項目章誰先蓋
最好是公章,有授權的項目部章也可以。當然是有法律效力要不蓋了幹啥用?以後簽證什麼的好歹有個依據,一般是施工單位先蓋,然後監理,設計,建設單位
Ⅳ 圖紙設計變更蓋章應蓋什麼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修改。
住房城鄉建設部、工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示範文本(房屋建築工程)》(GF-2015-0209)規定:
1.1.1.1 合同:是指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當事人約定具有約束力的文件,構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協議書、專用合同條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條款、中標通知書(如果有)、投標函及其附錄(如果有)、發包人要求、技術標准、發包人提供的上一階段圖紙(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協議書:是指構成合同的由發包人和設計人共同簽署的稱為「合同協議書」的書面文件。
1.1.2.5 發包人代表:是指由發包人指定負責工程設計方面在發包人授權范圍內行使發包人權利的人。1.1.2.6 項目負責人:是指由設計人任命負責工程設計,在設計人授權范圍內負責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規定具有相應資格的項目主持人。
11.1 發包人變更工程設計的內容、規模、功能、條件等,應當向設計人提供書面要求,設計人在不違反法律規定以及技術標准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應當按照發包人要求變更工程設計。
綜上所述,圖紙設計變更文件蓋章應由設計人(法人)單位蓋章才屬有效。但設計文件內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變更),建設單位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後,方可由設計人進行修改。
Ⅳ 不是圖審單位提出的變更,變更單上面要不要加蓋圖審章啊
圖審單位的說法是正確的,出技術變更的單位要加蓋變更章,質檢站要求不合理,可以再咨詢!同意就加分吧
Ⅵ 設計變更單蓋什麼章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
經原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託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發現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有權要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進行補充、修改。
(6)圖片變更地方蓋什麼章擴展閱讀: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管理,保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勘察,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徵和岩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
第三條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應當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做到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
第四條從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應當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加強對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