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反間諜法於哪一年起施行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於2014年11月1日公布並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四十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同時廢止。
② 反間諜法主要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主要內容是為了使反間諜法既有利於專門機關行使職權,又能規范權力運行。
反間諜工作一般由國家元首或政府軍隊首腦直接控制,由國家或軍隊的專門機構組織實施,高度縝密進行,消極措施和積極措施相結合。
通常分為防禦型反間諜和進攻型反間諜。防禦型反間諜主要是通過例行安全保密檢查、入境人員監控、失泄密案件調查、反間諜偵察等手段,防範和打擊間諜接觸己方機密要害部門人員、文件、設施等潛在工作目標而進行的專業性工作。進攻型反間諜是運用「打入」和「拉出」的辦法,通過秘密派遣、逆用敵間、外線監視等手段,對國外間諜機關針對己方的間諜活動展開調查,以獲取敵間諜機關的活動方式方法,敵間諜部署、間諜招募手法,敵間諜技術發展及間諜培訓等方面的有關情況。反間諜工作一般由國家元首或政府軍隊首腦直接控制,由國家或軍隊的專門機構組織實施,高度縝密進行,消極措施和積極措施相結合。
基本要求:
1、協調一切偵察力量和反情報力量,相互配合,確保國家安全和軍事行動順利展開;
2、有計劃、有重點地建設和部署反情報力量;
3、集中掌握敵方反情報活動信息,迅速採取對抗措施和相應行動,爭取情報斗爭的主動權;
4、針對敵方反情報的具體情況制定周密的情報獲取計劃和應急方案。
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
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根據相關規定做好有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一條 為了防範、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③ 反間諜法可以依照規定什麼有關組織和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驗)有關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
反間諜法對現行國家安全法從名稱到內容進行了全面修訂,突出了反間諜工作特點,將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等六類行為確定為間諜行為,首次對具體間諜行為進行法律認定。 作為我國反間諜工作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對防範、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將起到基礎性法律保障作用,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反間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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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使反間諜法既有利於專門機關行使職權,又能規范權力運行。草案二審稿充實了規范權力行使和保障公民、組織合法權益的規定。
如:草案在關於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要求中,增加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於反間諜工作。對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又如,在關於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查驗和查封、扣押相關設備、設施的程序中,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在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後,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
④ 反間諜法實施細則哪天公布的
反間諜法實施細則於2017年11月22日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制定的實施細則。2017年1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2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6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實施細則》明確,「間諜組織代理人」是指受間諜組織或者其成員的指使、委託、資助,進行或者授意、指使他人進行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活動的人。間諜組織和間諜組織代理人由國務院國家安全主管部門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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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實施細則》中規定:
第十一條國家安全機關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時,有權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詢問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時,對發現身份不明、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嫌疑人員,可以檢查其隨帶物品。
第十三條國家安全機關執行反間諜工作緊急任務的車輛,可以配置特別通行標志和警燈、警報器。
第十四條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反間諜工作任務的行為,不受其他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⑤ 依照《反間諜法》的規定,對什麼人給予獎勵
有重大貢獻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六條: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
第七條:國家對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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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反間諜的權利和義務
《反間諜法》第二十條:公民和組織應當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協助。
因協助反間諜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公民和組織發現間諜行為,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向公安機關等其他國家機關、組織報告的,相關國家機關、組織應當立即移送國家安全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在國家安全機關調查了解有關間諜行為的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不得拒絕。
⑥ 反間諜法中哪一條直接體現了人權原則
在《反間諜法》中人權原則的直接體現是該法第五條:反間諜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⑦ 反間諜法什麼時候實施
反間諜法於2014年11月1日實施。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2014年11月1日表決通過了反間諜法,對現行國家安全法進行全面修改。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第1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反間諜法明確,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法律追究。反間諜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2月22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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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反間諜法》的背景原因:
答:《反間諜法》作為新中國成立後規范和加強反間諜工作的第一部法律,是在1993年公布實施的原國家安全法的基礎上修訂而來。原國家安全法主要是一部保障和規范國家安全機關履行職責,特別是反間諜職責的法律,難以在國家安全立法領域起到統領作用。
為了適應我國國家安全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需要從總體國家安全觀出發,制定一部具有綜合性、全局性、基礎性的國家安全法,2015年7月1日,新的國家安全法正式頒布實施。
據此,在對原國家安全法重新定位、修訂的基礎上,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並於公布當日實施。
⑧ 反間諜法第12條
根據《反間諜法》第12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間諜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該條法律明確規定了國家安全機關在偵察間諜行為時的技術偵察權,進一步保障了國家安全的實現。
【法律依據】
《反間諜法》第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偵察間諜行為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第十三條
國家安全機關因反間諜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驗有關組織和個人的電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設備、設施。查驗中發現存在危害國家安全情形的,國家安全機關應當責令其整改;拒絕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對依照前款規定查封、扣押的設備、設施,在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形消除後,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及時解除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