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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村民大會會議背景圖片

發布時間: 2022-08-09 03:22:18

A. 村民會議召開有哪幾種形式

村民會議召開有兩種形式。

一是由本村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參加的會議,叫村民大會。另一是由每戶派代表參加的會議,叫戶代表會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應當有本村十八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村民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法律對召開村民會議及作出決定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召開村民會議,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駐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組織派代表列席。

(1)農村村民大會會議背景圖片擴展閱讀: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1、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3、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B. 村委會會議和村民議事會的區別

村委會會議和村民議事會的區別,1、參加會議的人員構成不同,村委會會議是有村委會成員構成,一般3----7人。村民議事會是有村委會成員、黨員、村民代表、德高望重、辦事公道的群眾構成。2、會議的性質不同,村委會會議,是研究一些村內事物,做出提案,提請村民議事會討論,村民議事會是討論、分析這些提案的可行性,將提案進一步完善,然後提交村民代表大會表決,表決通過後,村委會才可以實施。

C. 村民代表大會會議內容怎麼寫

村民代表大會會議內容如下:
1、會議時間;
2、會議地點;
3、主持人;
4、記錄人;
5、參會人員;
6、會議議題;
7、會議內容;
8、參會人員簽字;
9、應到會人,實際到會人。
為進一步深化農村民主政治建設,提高村政事務管理水平,促進農村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規范化、科學化和制度化,保證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的落實,結合本村實際,特製定本制度。
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群眾自治,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管理的原則設立。
村民委員會的設立、撤銷、范圍調整,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提出,經村民會議討論同意,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村民居住狀況、集體土地所有權關系等分設若干村民小組。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婦女成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對村民委員會成員,根據工作情況,給予適當補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准;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D. 村民代表大會是不是村委會

村民代表大會(會議)不是村委會。村委會是行政村的群眾性自治組織,而村代表民會議是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召開的村民代表會議,二者是不同的概念。

一、村委會

村委會是村民委員會的簡稱,為中國大陸地區鄉(鎮)所轄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領導班子產生依賴民主選舉,每三年選舉一次,沒有終身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二、村民代表大會(村民代表會議)

一般來說,村民代表的會議,不稱作大會,一般叫村民代表會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人數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選產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幹人。


  • 綜上所述:

村民代表會議和村委會是不同的,村民代表會議不是村委會。村委會是行政村的群眾性自治組織,而村代表民會議是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召開的村民代表會議,二者是不同的概念。

E. 村民會議和村委會的區別

法律分析:村委會會議和村民議事會的區別: 1.參加會議的人員構成不同:村委會會議是有村委會成員構成,一般3至7人。村民議事會是有村委會成員、黨員、村民代表、德高望重、辦事公道的群眾構成。 2.會議的性質不同:村委會會議,是研究一些村內事物,做出提案,提請村民議事會討論。村民議事會是討論、分析這些提案的可行性,將提案進一步完善,然後提交村民代表大會表決,表決通過後,村委會才可以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建設和經濟發展。

村民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引導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並支持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准;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F. 村民會議與村委會區別

村民會議是由村民或村民代表參加的決定本村重大事項的活動;村委會是農村管理日常公共事務等的機構。
村委會是農村基層群眾自治自治的領導班子,由村民選舉產生的村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7人左右組成,管理或辦理本村公共事務、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肋維護社會治安等。村民會議是由村委會召集,或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議,召開的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或三 分之二以上的戶代表參加會議,討論決定本村重大事務,比如制定村規民約、人事任、重大事項決定等。

G. 農村村民代表大會怎樣召開

法律分析:會議程序主要是:1、宣布開會。會議主持人(村委會主任)報告本次會議人數,宣布符合法律規定,本次會議召開有效。2、報告上次會議所作決定的執行情況。3、提出本次會議的議題。4、討論和審議。5、表決與通過。表決有兩種方式:一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問題且分歧較大的,可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二是一般性議題且基本達成共識的,可採用舉手錶決的方式。6、小結。由會議主持人對本次會議取得的成果、經驗和存在的問題進行小結,也可以提出下次會議的議題和安排當前的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召集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

H. 村民代表大會多少人以上以上參加才有效

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應當有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才算有效。

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主要職權有:制定規章權;人事任免權;議事決策權;民主監督權。

(8)農村村民大會會議背景圖片擴展閱讀:

村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村民合法權益,教育和推動村民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發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識,促進村和村之間的團結、互助,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三、支持和組織村民依法發展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其他經濟,承擔本村生產的服務和協調工作,促進農村生產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四、尊重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維護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障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承包經營戶、聯戶或者合夥的合法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五、舉辦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六、組織實施本村的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建設住宅;

七、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本村的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八、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並接受評議,執行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議定;

九、建立健全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職責。

I. 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

村民委員會,是鄉或鎮所轄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
村民會議,是由村民委員會召集,由本村18周歲以上村民的過半數參加,或者有本村三 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的會議,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主要職權有:制定規章權;人事任免權;議事決策權;民主監督權。是村民實現直接民主的基本形式。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開會,討論決定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及村委會提交的議案,向村民會議負責,是村民委員會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一種有效形式。
簡單講:
村民委員會是一種組織,有一定的主體地位、資格;
村民會議是村民召開、參加的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是村民代表召開、參加的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