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發票專用章應蓋在發票的哪個位置
蓋在發票上印有「蓋章」字樣的地方或旁邊,一般在發票右下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一)項目齊全,與實際交易相符;
(二)字跡清楚,不得壓線、錯格;
(三)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財務專用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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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形狀為橢圓形,尺寸為40×30(mm);
二、邊寬1mm;
三、中間為稅號, 18位阿拉伯數字字高3.7mm,字寬1.3mm,18位阿拉伯數字總寬度26mm(字體為Arial);
四、稅號上方環排中文文字高為4.2mm,環排角度(夾角)210-260度,字與邊線內側的距離0.5mm(字體為仿宋體);
五、稅號下橫排「發票專用章」文字字高4.6mm,字寬3mm,延章中心線到下橫排字頂端距離4.2mm(字體為仿宋體);
六、發票專用章下橫排號碼字高2.2mm,字寬1.7mm,延章中心線到下橫排號碼頂端距離10mm(字體為Arial),不需編號時可省去此橫排號碼。
❷ 收據上應該蓋什麼章,蓋在哪個位置
收據一般要加蓋財務章。收據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也屬於合法憑證。但是一般情況下,收據收取的款項只能是往來款項,收據所收支款項不可以作為成本、費用或收入等事項,只能作為收取往來款項的憑證。收款收據雖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但其效力不強,所以很多單位都只認發票。
相關說明
內部收據是單位內部的自製憑據,用於單位內部發生的業務,如材料內部調撥、收取員工押金、退還多餘出差借款等等。這時的內部自製收據是合法的憑據,可以作為成本費用入賬。
單位之間發生業務往來,收款方在收款以後不需要納稅的,收款方就可以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收據。
行政事業單位發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
❸ 收據章一般蓋在什麼位置
法律分析:1、第一聯存根,第二聯收款單位記賬憑據,第三聯付款單位付款憑據。如果是收對方單位的往來款,需要開具收款收據給付款單位,由於不同收據有不同的聯次,所以並不是固定的,應該是給對方第三聯付款單位付款憑證,並加蓋印章。
2、第二聯收款單位記賬憑證作為單位收款憑證連同對方付款回單做記賬憑證,一般這兩聯都需要加蓋印章,收款收據一般都有印章加蓋的註明地方,如果收據沒有註明,一般加蓋在右下角或者左下角都可以。
3、如果是付款單位,即支付對方單位款項,不需要開收據給對方,而對方應該開具收款收據給單位,作為單位付款憑證連同銀行付款憑證一同作為記賬憑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七條 票據上的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
❹ 收據三聯的和二聯的有什麼區別
三聯收據和二聯收據的區別有以下兩點:
1、二聯收據一聯是收給客戶的,一聯是存根。而三聯收據一聯是給客戶的,一聯是記賬的,還有一聯是存根備查的。
2、二聯收據一般用於個體單位,三聯收據一般用於存在銀行的保險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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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聯單
報關的三聯單,就是十聯單中的第五、六、七聯。去船公司訂艙的時候用的是十聯單,一般都是只有八聯的,前三聯是給船公司的,訂好艙船公司就拿走了,後三聯就是五、六、七聯為報關用。第五聯在報關完成後,海關會在上面敲放行章,作為放行之用。第六聯交個港口外輪理貨。第七聯是場站收據聯,就是證明船公司收到了上船的箱子,敲上場站收據章後,拿回來給操作,作為簽發提單之用。
收據三聯單
1、這個三聯收據就是普通文具店買的那種,由於這種三聯收據沒有一個統一的格式,因此,保留好存根聯,給付人發票聯,留下的那聯就可以當記賬聯了。蓋章一般只需在給付人的那聯上蓋就可以了。
2、這種一般只限於企業內部使用,即使蓋了公章也不能當收據入賬,如果稅務局查到,有涉及稅收事項的,公司會很麻煩的。建議涉及銷售收入的項目最好還是使用從稅務局購買的正規收據。
出入庫單據
分別是三聯一個基點,分別是被三方保存,會計、庫房、出入庫商家
❺ 收據一式三聯會計做賬聯是否要蓋章
對於一式三聯的收據,只需要在交給付款人的那張上面加蓋財務專用章就行了,存根和記賬聯都不需要加蓋財務專用章的。按照財務制度的規定,領取收據是要履行登記手續的。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八條規定:」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列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因此,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要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發票的其他聯次不要求必須蓋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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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11年2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根據2014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三條 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情況以及納稅人經營業務需要,增減除發票聯以外的其他聯次,並確定其用途。
第四條 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經濟活動以及發票管理需要,確定發票的具體內容。
第五條 用票單位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稅務機關依據《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
第二章 發票的印製
第六條 發票准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省稅務機關核發。
稅務機關應當對印製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印製發票的資格。
第七條 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稅務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本地區的發票防偽措施,並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發票防偽專用品應當按照規定專庫保管,不得丟失。次品、廢品應當在稅務機關監督下集中銷毀。
第八條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志,其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九條 全國范圍內發票換版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票換版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發票換版時,應當進行公告。
第十條 監制發票的稅務機關根據需要下達發票印製通知書,被指定的印製企業必須按照要求印製。
發票印製通知書應當載明印製發票企業名稱、用票單位名稱、發票名稱、發票代碼、種類、聯次、規格、印色、印製數量、起止號碼、交貨時間、地點等內容。
第十一條 印製發票企業印製完畢的成品應當按照規定驗收後專庫保管,不得丟失。廢品應當及時銷毀。
第三章 發票的領購
第十二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經辦人身份證明是指經辦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能證明經辦人身份的證件。
第十三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在其開具發票時加蓋的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
發票專用章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對領購發票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應當留存備查。
第十五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領購方式是指批量供應、交舊購新或者驗舊購新等方式。
第十六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領購簿的內容應當包括用票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購票方式、核准購票種類、開票限額、發票名稱、領購日期、准購數量、起止號碼、違章記錄、領購人簽字(蓋章)、核發稅務機關(章)等內容。
第十七條 《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使用情況是指發票領用存情況及相關開票數據。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在發售發票時,應當按照核準的收費標准收取工本管理費,並向購票單位和個人開具收據。發票工本費征繳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辦法》第十六條所稱書面證明是指有關業務合同、協議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受託代開發票的單位簽訂協議,明確代開發票的種類、對象、內容和相關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辦法》第十八條所稱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保證人同意為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填寫擔保書。擔保書內容包括:擔保對象、范圍、期限和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擔保書須經購票人、保證人和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後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稱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是指由保證人繳納罰款或者以保證金繳納罰款。
第二十三條 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具體范圍由省稅務機關規定。
第四章 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條 《辦法》第十九條所稱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是指下列情況:
(一)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
(二)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
第二十五條 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的,是否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由省稅務機關確定。
第二十六條 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第二十七條 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第二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列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 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第三十條 《辦法》第二十六條所稱規定的使用區域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區域。
第三十一條 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於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第五章 發票的檢查
第三十二條 《辦法》第三十二條所稱發票換票證僅限於在本縣(市)范圍內使用。需要調出外縣(市)的發票查驗時,應當提請該縣(市)稅務機關調取發票。
第三十三條 用票單位和個人有權申請稅務機關對發票的真偽進行鑒別。收到申請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並負責鑒別發票的真偽;鑒別有困難的,可以提請發票監制稅務機關協助鑒別。
在偽造、變造現場以及買賣地、存放地查獲的發票,由當地稅務機關鑒別。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案件,應當立案查處。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稅務所決定。
第三十五條 《辦法》第四十條所稱的公告是指,稅務機關應當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路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發票違法的情況。公告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經營地點、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具體情況。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❻ 請問二聯收據,哪一聯是給客戶的第一聯 存根聯給客戶,還是第二聯 收據聯給客戶
1、第二聯收據聯給客戶。
2、第一聯存根聯,是留給開收據一方保留的,記賬用。
3、收據蓋章一般只需蓋第二聯收據聯。
4、建議涉及銷售收入的項目最好還是使用從稅務局購買的正規收據。
(6)三聯收據蓋章蓋哪裡圖片擴展閱讀:
收據的種類:
1、內部收據是單位內部的自製憑據,用於單位內部發生的業務,如材料內部調撥、收取員工押金、退還多餘出差借款等等。這時的內部自製收據是合法的憑據,可以作為成本費用入賬。
2、單位之間發生業務往來,收款方在收款以後不需要納稅的,收款方就可以開具稅務部門監制的收據。
3、行政事業單位發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
4、單位與部隊之間發生業務往來,按照規定不需要納稅的,可以使用部隊監制的收據,這種收據也是合法的憑據,可以入賬。
5、除上述幾種收據外,單位或個人在收付款時使用的其他自製收據,就是日常所說的"白條",是不能作為憑證入賬的。